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(2019年第46号)
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,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,我部制定了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》,现予公告。
工业和信息化部
2019年10月31日
附件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建设和运营指南
1 总则
本指南提出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的 梯次利用电池(以下统称废旧动力蓄电池)回收服务网点建 设、作业以及安全环保要求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版)适用于本 文件。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5562.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(处置)场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污染控制 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432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2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/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/T 26493 电池废料贮运规范 GB/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导则 JT/T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WB/T 1061 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(工信部联节 〔2018〕43号)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(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)
3 术语和定义
3.1 动力蓄电池 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,包括锂离子 动力蓄电池、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,不包含铅酸蓄电 池。
3.2 回收 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、分类、贮存和运输过程的总称。
3.3 收集 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整理、分类并聚集到回收服务网点的 过程。
3 3.4 分类 依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等特性对 其进行区分归类的过程。
3.5 包装 采用容器、材料及辅助物将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的过 程。
3.6 贮存 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、梯次利用、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 放活动。
3.7 隔开贮存 在同一非露天区域内,将不同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开一 定距离,用通道保持空间距离的贮存方式。
3.8 隔离贮存 在同一非露天区域内,用具备防火特性的隔板或墙,将 不同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隔离的贮存方式。
3.9 分离贮存 在不同的空间或独立于所有建筑物的外部区域内的贮 存方式。
3.10 运输 采用专业运输设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运送至回收服务 网点,以及从回收服务网点运送至综合利用企业的过程。
3.11 移交 4 将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转移至综合利用企业的活动。 3.12 回收服务网点 指收集、分类、贮存及包装等过程中放置废旧动力蓄电 池的场所,根据其规模、设施设备、贮存时间、管理要求等, 分为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与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。
3.13 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 指具备一定专用贮存场地及设施设备,可暂时贮存废旧 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服务场所。
3.14 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 指具备较大专用贮存场地及相对完善的设施设备,可长 时间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服务场所。
4 总体要求
4.1 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管 理要求通过自建、共建、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,新 能源汽车生产、动力蓄电池生产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、综 合利用等企业可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。
4.2 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依托回收服务网 点加强对本地区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跟踪。回收服务网点负责 收集、分类、贮存及包装废旧动力蓄电池,不得擅自对收集 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外的拆解处理。废旧动力蓄 电池应规范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。
4.3 回收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 5 息,内容应包含“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”字样。应 在内部设置作业流程规范示意图等指导信息,如贮存作业示 意图、废液收集处理作业示意图等。
4.4 回收服务网点应通过编码采集工具等方式,采用信息 化手段详细记录电池编码、电池类型、电池产品类型、电池 数量、电池来源、电池去向企业等相关信息,保留记录三年 备查,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,及时、准确、规范地将 信息反馈给新能源汽车生产或梯次利用等企业。
4.5 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加强对回收服务 网点的监督管理,保障其作业流程的规范性。回收服务网点 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,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,并定期向新能 源汽车生产或梯次利用等企业反馈管理运维情况。
4.6 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企业应及时报送、公开回 收服务网点信息,并在回收服务网点发生变更后重新报送、 公开变更信息。
4.7 回收服务网点应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规定,如所 在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5 建设要求
5.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 政区域(至少地级)内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,在本企业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 8000 辆或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 存、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满足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的行 6 政区域(至少地级)内建立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。
5.2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本企业梯次利用电池使用的行政区 域(至少地级)内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,可与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共建、共用回收服务网点。
5.3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应坚持安全第一,遵循便于移交、 收集、贮存、运输的原则。 5.3.1 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选址应考虑地域因素,可设置在 交通便利的 4S 店、维修网点、换电站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企业等地,便于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。
5.3.2 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 建设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主体功能区规划、生态环境 保护和污染防治、消防安全、安全生产规定等要求,周边无 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、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 感保护区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工业园区、加油站等。
5.4 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不同的功能、作业需求等设定场 地面积、环境条件等。贮存、处理以及办公场地应分别设置, 办公场地应与贮存、处理场地不在同一区域内。
5.4.1 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场地面积应不低于 10 平 方米,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 5 吨;集中贮存型回 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 30 吨,贮 存场地面积、消防安全设施等应与贮存能力相匹配。
5.4.2 回收服务网点的场地应建在地面一层,便于废旧动力 7 蓄电池存放。若不在一层,应保证楼面的承重能力且有货梯。 5.4.3 回收服务网点应保持通风、干燥,避免潮湿、灰尘、 高温、光照。贮存场地的温度保持在-20℃~40℃范围内, 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的湿度应不超过 85%RH。
5.5 回收服务网点应配套搬运工具、废液收集装备、温湿 度监测装置、贮存货架、消防安全设备等基础设施。贮存 B 类及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服务网点应配置放电柜、 应急盐水池等专业设施。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还应配备 防爆箱等设施。
6 作业要求
6.1 回收服务网点应参照《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》(WB/T 1061)的要求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工作。
6.1.1 收集时发现外壳破损并有电解液流出的废旧动力蓄 电池,应采用绝缘、防渗漏、耐腐蚀的容器盛装;发现有安 全隐患的废旧动力蓄电池,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。
6.1.2 收集过程中若涉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包装运输,应依 据 6.4 包装要求及 6.5 运输要求,规范包装运输至回收服务 网点。
6.2 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材料类别、危 险程度等特性,按照附录 A 或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 目,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管理。
6.2.1 A 类:结构功能完好、按附录 A 检测所有条款检验 8 结果均为“否”,或经防护处理后重新检测所有条款检验结 果均为“否”的废旧动力蓄电池。
6.2.2 B 类:按附录 A 检测所有条款检验结果有一项或者 一项以上为“是”、且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包装运输没有特殊 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。
6.2.3 C 类:A 类与 B 类以外,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特 殊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。
6.3 回收服务网点贮存场地、处理场地的地面应铺设环氧 地坪或做硬化,做防腐防渗及绝缘处理,按照《环境保护图 形标志-固体废物贮存(处置)场》(GB 15562.2)的要求设 置固体废物的警告标志,同时在显著位置设置危险、易燃易 爆、有害物质、禁烟、禁火等警示标识,在地面设置黄色标 志线,并在作业设备及消防设备上粘贴禁止覆盖标识。参照 《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》(WB/T 1061)和《电池废料贮 运规范》(GB/T 26493)的要求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工 作。
6.3.1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 结果采用不同的贮存方式。
6.3.1.1 A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之间应采用隔开贮存,B 类废 旧动力蓄电池之间应采用隔开贮存,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之 间应采用隔离贮存。
6.3.1.2 A 类、B 类及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之间应采用隔离 9 贮存。如采用隔离贮存无法保证安全的,应采用分离贮存。
6.3.1.3 贮存方式应符合下表中各项规定。 贮存方式要求 隔开贮存 隔离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区间距/m 0.3-0.5 0.5-1.0 0.5-1.0 通道宽度/m 1-2 1-2 5 墙距宽度/m 0.3-0.5 0.3-0.5 0.3-0.5 6.3.2 废旧动力蓄电池应独立贮存,不得与其他货物、废物 混合,不得侧放、倒放,不得直接堆叠。A 类废旧动力蓄电 池应进行清洁等处理,B 类及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进行绝 缘、防漏、阻燃、隔热等特殊处理。处理后的废旧动力蓄电 池应正立放置于货架上。
6.3.3 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分类情况确 定贮存时长。
6.3.3.1 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贮存 A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 长应不超过三十天,贮存 B 类和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 应不超过五天。
6.3.3.2 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贮存 A 类废旧动力蓄电 池时长应不超过三个月,贮存 B 类和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 应不超过一个月。 6.4 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分类结果及特 性,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包装。
6.4.1 净重不超过 400kg 的 A 类及 B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按 10 照《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》(GB 12463)的要 求实施包装,净重超过 400kg 的按照《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 安全规范》(GB 19432)的要求实施包装。
6.4.2 B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,承受 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。 6.4.3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根据其特性选择相应的包装 材质,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合包装,包装应能够有效阻断电池 废液等渗漏。
6.5 回收服务网点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结果及特 性,采用专用车辆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运输。
6.5.1 A 类及 B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按照《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规则》(JT/T 617)等要求进行运输。
6.5.2 B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运输车辆应安装烟雾报警装 置,备有封堵、吸附、人员防护等材料和收集容器,收集泄 漏物。
6.5.3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交由专业 单位进行运输。
7 安全环保要求
7.1 回收服务网点应安装通风设施,配备消防沙箱、水基 灭火器、消防栓、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备,消防设备数量 及灭火器类型应符合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(GB 50140)的要求。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应参照《建筑设 11 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)的要求设计厂房类型、耐火等 级、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等,厂房应不低于丙类要求,耐火 等级应不低于二级,同时配备烟雾报警装置、红外热成像监 控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。
7.2 回收服务网点应编制规范作业规程及相应的安全操作 指导文件,作业规程应包含附录 B 所示内容。如开展废旧 动力蓄电池检测分选等作业,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。 相关人员应按照规范制度文件进行安全管理与技术作业,从 事专业作业时应穿戴安全防护装备,特种作业人员应获得低 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应资格。
7.3 回收服务网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,安全管理 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消防知识并熟悉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种 类、特性,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等。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 应配备 24 小时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员。
7.4 回收服务网点应具备破损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液、废物 等收集及贮存能力,贮存后规范移交至专业机构进行环保无 害化处置,不得随意丢弃或填埋。
7.5 回收服务网点应参照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》(GB/T 29639)的要求编制安全环保应急 预案,具有安全环保应急处置能力。定期检查贮存废旧动力 蓄电池的状态,如发现有安全、环保等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处置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。
12 8 指南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已建设的回收服务网点如不符合本指南要求,应在本指 南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整改。
13 8.1 附录
A 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判定检测项目 检测时间: 检测人员 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装配车辆 类型 □纯电动乘用车 □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□纯电动商用车 □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 动力蓄电池 产品类型 □单体 □模组 □包(组) 动力蓄电池 产品编码 品牌 动力蓄电池 类型 □磷酸铁锂 □三元 □其它: 序号 检测项目 检验结果 推荐处理防护措施 是 否 1 是否漏电或存在绝缘失效 进行绝缘或者放电处理 2 电解液是否泄漏 收集电解液并采用防泄漏 专用包装箱或者采用有效 的防泄漏措施解除风险 3 外壳变形、破损或腐蚀是否 超出厂家规定的安全限制 条件 诊断并解除风险 4 是否起过火,或有起火痕迹 5 是否冒过烟 隔离放置,待危险解除后进 行包装运输或者开包检查、 解除风险 6 是否存在浸水痕迹 判别浸水的安全风险程度 进行风险解除或者风干去 除水分 7 电池温度、电压等关键参数 是否超出厂家规定的安全 限制条件 隔离放置,待危险解除后进 行包装运输或者开包检查、 解除风险 检测结果 动力蓄电池分类: □A 类 □B 类 □C 类 14 附录 B 回收服务网点作业规程